哪些人士需要參加強積金計劃?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已於2000年12月開始實施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協助本港的就業人士獲得退休保障。除獲豁免人士外,凡年滿18歲至未滿65歲的一般僱員、臨時僱員以及自僱人士,均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哪些人士需要為強積金賬戶作出供款?
根據強積金法例規定,僱主可從市場上選擇參與一個或多個強積金計劃,並安排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僱主和僱員均須定期向強積金計劃作出供款,有關權益將於僱員退休或在某些情況下支付。除非獲得豁免,否則自僱人士(年滿18歲至未滿65歲)也必須於開始自僱後60日內自行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何謂有關入息?
若您是受僱人士,有關入息包括由僱主根據僱傭合約(直接或間接)以金錢形式支付或須支付予僱員的任何工資、薪金、假期津貼、房屋津貼、房屋利益、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但不包括《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下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自僱人士的「有關入息」應按最近期的評稅通知書上所列的「應評稅利潤」,作為計算強積金供款的有關入息。
額外自願性供款?
除了強制性供款外,受僱人士可作出額外自願性供款。僱員可透過靈活供款安排,定期從您的個人銀行戶口中扣除額外自願性供款,存入您的強積金賬戶。
僱員亦可要求您的僱主從薪金中扣除額外自願性供款,並連同您的強制性供款一併支付。部分僱主會於強積金計劃內設立僱主及僱員雙方以協定形式作出的額外供款安排,作為僱員福利計劃,此類供款亦分類為自願性供款。請注意,任何以協定形式作出的額外供款,必須獲得僱主同意方可提取。
除了強制性供款外,自僱人士可選擇作出額外自願性供款。
何時才能提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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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您可於年滿65歲時,一次過提取您的累算權益。如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情況,您可於年滿65歲前,索取累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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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屆60歲並提早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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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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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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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結餘不超過$5,000,而提出申索的日期與該成員最近的供款日相距至少12個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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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累算權益將成為遺產的一部分,可由法定遺產代理人申索)。